
“小区业委会罢免了原物管,前晚,在原物管尚未撤离的情况下新物管又进驻小区,现在小区由两家物管公司共同管理,正常秩序难以得到保证。”昨天,南岸区上新街龙门浩月小区住户张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
记者昨中午在该小区看到,身着两种不同制服的保安在岗亭内执勤,小区居民议论纷纷。小区业委会主任王恩志称,由于业主们对小区的卫生、安全状况不满意,于是在上月24日通过投票的方式罢免了小区物管公司(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选聘新的物管公司进行管理。前晚,新物管公司入驻时,原物管以费用未结清为由不愿撤离,造成“一个小区,两个物管”的怪相。
小区原物管泰城物管公司文经理称,小区两年多前建成后,就有很多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费,拖欠物业费近20万,小区的水电公摊费10余万也一直由公司垫支。去年洪灾后,公司当即出资20余万元清掏淤泥、维修配套设施,这些费用如今都没收回。
“若业主认为我们服务不到位,可协商并加以改进。对于业委会作出撤换物管公司的决定,我们也表示尊重,但是在撤离小区前,是不是应该付清公司之前垫支的灾后设施维修费、水电公摊费以及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共计约50万元呢?”文经理表示,在结清以上账目,并履行完小区公共物品及设备等设施的移交手续后,他们才能撤离小区,这样做不仅是维持小区的正常管理,也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我们为小区管理服务了两年多,我们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冠中律师事务所孙济华律师称,小区业主以投票的方式罢免物管公司是法律允许的,但物管公司在撤离前也有权要求结清拖欠的物业费及水电共摊费等账目。对于物管公司垫支的自然灾害后维修设施费,若合同中未加以注明,他认为,应由享受到维修后配套设施利益的业主部分或完全承担。孙律师建议,若双方协商不成,物管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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