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管公司诉其所服务的小区十户业主支付拖延的物业服务费案,近日由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酌情核减业主物业服务费20%,同时驳回该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法院还首次在判决书中增加了个案警示内容。
2001年7月3日,原告合肥市某物管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约定了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而作为被告的十户业主自合同之日起就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物管公司要求十户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此住户提出了一组照片证据证明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未达标。此案承办法官结合物业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对被告所举照片证据进行了现场查证并确认照片证明情况的真实性,从而认定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中部分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同时认定业主以物业服务未达标为由而长期拒绝交纳所有物业费的行为,亦构成违约。经过审理,法院作出酌情核减业主物业服务费20%的判决。
为达到通过个案警示物业公司和引导业主采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增强双方契约意识的审判效果,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对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并经常和及时同业主保持沟通,从而维系服务小区的和谐稳定。而作为被告的业主在原告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也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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